一、教育扶贫
(一)国家、省、州政策
1、学前教育,“一免一补”。在园注册就读幼儿,减免保教费75元/生.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共750元,省财政补助500元,州承担75元,县承担175元);享受幼儿午餐补助3元/生.天(全年按200天计发,全年600元,由州县分级负担)。幼儿学生每生每年共免补1350元。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享受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免费提供作业本和享受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膳食补助。即免学杂费(小学生600元/生.年、初中生800元/生.年,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分担)、免课本费(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小学3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省州按5.5:4.5比例承担);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1700/生.年(170元/生.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分担),膳食补助800元/生.年(4元/生.天,全年按200天计发,除县中和一小外其余学校由中央全额承担)。小学每生每年共免补3220元,初中每生每年共免补3520元(非寄宿制学生除外)
3、普通高中,“两免一助”。高中注册在校学生均享受免学杂费、教材费政策;50%的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中央和省承担1793元,州承担62元,县承担145元)。学杂费920元/生.年,其中:(基准学费620元,省财政补助450元,州承担51元,县承担119元),生均公用经费300元(省财政承担),教材费600元/生.年(省承担350元,州承担75元,县承担175元);高中每生每年共免1520元,50%的学每年共享免补3520元。
4、“9+3”免费中职教育资助政策:在“9+3”学校、州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免学费、提供生活费补助和交通、住宿、书籍等杂费补助政策。
州外就读学生享受免补学杂费、生活费等共18300元,(其中免学费三年每生每年2000元计6000元;生活费补助第一、二学年每生每年3000元,第三学年每生1500元,三年共计7500元;杂费补助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共计4500元。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国家承担。新生入学当年,每人还有300元冬装补助费)。
州内中职校就读免补学杂费、生活费等共10000元,(其中免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三年共计6000元;生活费补助,前两年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每生1000元,三年共计4000元)。
5、雨露计划。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对象按学期打卡直发,750元/期。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对象范围。户籍在本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大学生,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
(2)贷款标准。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3)申报程序。实行网上申报,学生注册登录后,按网络申报程序进行本人申请——乡村认定——县资助中心审查、签定合同——高校回执确认——发放贷款。
(二)县级政策
1、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000元/生.年,小学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000元/生.年,初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2000元/生.年,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3000元/生.年,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4000元/生.年。
二、医疗扶贫
(一)国家、省、州政策
1、“十免四补助”
十免
(1)免收一般诊疗费
(2)免收院内会诊费
(3)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
(4)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
(5)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
(7)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8)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
(9)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
(10)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四补助
(1)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
(2)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三项按不超过3万元/人给予补助。
(3)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案5000元/人给予补助
(4)对重症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2、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8500元,大病医疗费支出8500元至4万元以下部分赔付50%;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55%;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给付70%;10万元以上75%(以上分段级别以建卡贫困户当年累计住院自付合规金额为准;保险对象符合大病保险赔付的优先赔付大病保险,剩余医疗费用申请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
3、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及医疗爱心基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倾斜性支付、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新农合重大疾病专项补助及新农合重特大疾病特殊补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措施依规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部分救助。
(二)县级政策
1、先诊疗后结算一站式服务
(1)凡在我县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均可享受“先诊疗后结算”“一站式”报销流程。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药爱心扶贫基金等制度,建立“一站式”报销流程,落实“先诊疗后结算”、“八免四补助”等医疗救助政策,县城内医疗费用“零支付”。
(2)下列情况不纳入“先诊疗后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
①、因交通事故受伤、务工等致伤致病有对方责任人;
②、因打架斗殴受伤、吸毒自杀、自残等人员致病。
2、医疗保障措施
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疾病经济负担,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慢性病门诊维持诊疗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重大疾病县外住院各自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
3、“1+N”健康服务模式
通过县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联合开展“1+N”健康服务模式,一名医生联系一名或多名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行“点对点”精准卫生服务,定期对患有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进行疾病访视、检测和健康咨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4、加强疾病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贫困人口免费体验活动,从2016年起,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体验。做到健康体检覆盖率达100%。
三、就业扶贫
(一)职业培训补贴。1、享受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2、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外出务工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单程交通补贴,本州籍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在县外或州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城乡外出务工人员每年一次性单程铁路(高铁)、公路或水运不超过600元的交通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外出务工前应将外出务工目的地、工种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所)备案,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将符合交通费补贴的申请材料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所)乡镇汇总后报县农劳办备案.
(三)将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推荐给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藏区无业青年七类人员,促进其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州最底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给予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州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实体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缺乏创业资金的本州籍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以向就业部门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
(六)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贷款的力度,省财政对每个贫困县按每县200万元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向贫困县返乡创业群体发放创业贷款的风险分担补偿。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不贴息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返乡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社会保障
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政策在扶贫攻坚中的兜底救助保障功能。2017年,计划将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2016年的312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实现“两线合一”。
五、小额信贷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5万元(含)以下扶贫小额贷款,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当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5%时,按贷款执行利率的90%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