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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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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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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川财〔2012]3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川财建〔20175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黑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对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安排到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装修改造、设备设施购置安装、房租、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和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拨款。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黑水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2.项目按实施进度预拨,预拨资金不超过审定额的80% 

  3.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初审,并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拨付资金。 

  4.其他管理办法参照省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与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完成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书面申请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验收(原则上州商务局、州财政局会在接到黑水县初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州监察、州发改、州审计等部门到县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合同签定后24个月内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原则上不超过2019630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要将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移民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518日起实施,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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